《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班圆满结束

24.08.2016  15:03

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要求,黑龙江省司法厅举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培训班。来自全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交通类212名司法鉴定人和24名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邀请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起草人之一、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管理处处长郑振玉博士讲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郑振玉处长从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和证据规则、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进行介绍,并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证据规则角度,讲解鉴定意见实体上证明力、程序上证据能力以及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过程角度,逐一对照讲解修订条文,便于学员深刻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条款内容及法律意义。

为提高此次培训会效能,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培训内容之一,全省法医临床类123名司法鉴定人参加了培训。由我省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师资培训的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杨清玉主任法医讲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与适用。

在培训课程结束后,对参会学员依照执业类别分别组织考试,除参会学员全部参加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闭卷考试,法医临床类学员还要参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考核,以便考察授课效果和程序规定、技术规范掌握程度。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停执业资格;对于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执业资格。

广大司法鉴定人通过此次培训,深刻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系统掌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正确适用司法鉴定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提高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增强其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司法鉴定管理干部通过培训,不仅学习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程序规定,也了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具体规定,提高司法鉴定监督管理能力,促进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