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不得转学的限制是多余条款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通知明确了高校学生10种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等。(5月27日《华西都市报》)
笔者不知道教育部出台“同城不得转学”的规定究竟出于何种考虑。但同城不得转学,首先必须厘清“同城”概念。
何谓同城?简单理解,就是同一个城市。然而,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都属于城市。当下,县级市基本没有高校,有的也就一所高校,同城转学基本没有学校可转。地级城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地级市,大多有多所高校。至于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高校数量更多,换言之,同城转学,一般只有在地级以上城市才存在可能性。
教育部出台转学文件规定,主要是照顾“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同学,而“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执行起来,可能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研究生导师同城工作调动,研究生能不能转学?假如不能,显然有违文件出台初衷。再比如,“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形,也有可能因为学生生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并在这些城市读大学,但不代表就读的大学离家庭居住地就是最近的,远的恐怕也有上百里。假如是这种情形,不同意同城转学,是不是不尽合理?
据我所知,目前高校内部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自由度相对较高。据报道,为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大学正在通过三校联盟的形式,探索学分互认机制。既然学校内部可以转专业,学校之间可以学分互认,同城不能转学是不是有些教条主义?
文/张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