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检察院率先开展公益诉讼 首批4件案件启动诉前程序
7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制度。同江市院按照上级院部署,积极行动,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率先开展公益诉讼,日前,首批4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已启动诉前程序。
同江市位于三江平原腹地,境内森林资源丰富,有42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东北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也颇具规模,良好的森林资源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林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林地保护力度,乱砍滥伐和盗伐林木案件逐年减少,但仍有零星案件发生。本着“保护绿水青山,一棵树都不能少”的公益原则,根据高检院、省院和市院做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经审查发现,有3件滥伐盗伐林木案的违法行为人共伐树807株,其中最大直径为46厘米。被处罚后行为人仅向林业主管部门交纳了27603.78元罚款,没有按处罚决定要求补种4040株树木,林业主管部门疏于跟踪监督,致使生效的行政处罚未得到有效执行,森林资源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另有1件盗伐林木案,行为人盗伐国家重点公益林树木15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林业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前或刑事判决后,均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未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十倍,即150株树木。针对此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发生竞合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同江市院民行检察干警主动与林业执法人员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即刑事处罚不能完全替代行政处罚。行为人被处罚金可以折抵行政罚款,但不能免除其补种树木的法定义务。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盗伐林木犯罪线索只是部分履行行政职责,应当责令行为人补种林木,以弥补刑事责任不足,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环境。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加大本地区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同江市院迅速行动,于7月3日就上述4件案件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4份检察建议,率先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通过督促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生效行政处罚得到完全履行,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