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向行驶突变道 酿成追尾共担责
25.03.2016 13:5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10月7日8时30分许,雷某驾驶黑F5068A号小型轿车沿S303省道由美溪往伊春方向行驶至S303省道125km+750m地点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拖拉机牵引的挂车同向行驶。雷某准备超车时,前车刘某的挂车突然变道,欲向左侧的一条乡道行驶。雷某来不及刹车,轿车与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美溪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雷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此,雷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承担维修费用8210元中的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承担主要责任,即应承担70%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责任。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雷某车辆损失维修费3863元的一审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本文来源: 法院
25.03.2016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