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犹如稚嫩的树苗,代表着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当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一时误入歧途,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将他扔进看守所改造,还是在他真诚悔悟的情况下,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即将毕业的医学院的学生,17周岁,在医院实习的过程中一时起了贪念,在更衣室内偷窃了同事钱包里的现金,第一次偷了400元,第二次偷了1900元,第三次又要去打开同事的衣柜时被当场发现。案件进行到审查批捕环节时,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按照规定到看守所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在看守所里,检察官见到的是这样的场景:尚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懊悔的痛哭,不停地向母亲道歉,母亲哭着教导自己的儿子犯了错误就要接受应有的惩罚,要好好在看守里检讨自己、改正错误。
触犯了法律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除了制裁和打击功能外,教育也是其重要的功能。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及危险性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考虑,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的同时,加强理念的更新,避免落入构罪即捕的旧思维,为实现法律帮助人、教育人、保护人、改造人,救赎人的目的,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这样的案件,在司法活动中并不少见,可是发生在一名大学还未毕业的未成年人身上,足以让他刻骨铭心。对于青少年犯罪、初次犯罪、罪行较轻的人,给予其适当的惩戒或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及时矫正自己行为,建立合乎规范的行为意识,以便回归社会更好的生活。在这个未成年人的案例上,向阳区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生动地诠释了法律的保护、救赎与教育的内涵——以法律手段呵护未来,检察官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