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3.06.2014 02:31
本文来源: 建设厅
黑龙江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住建部新修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施工图审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工程审查业务量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接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保证施工图质量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行政性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经省住建厅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具体委托办法由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多个审查机构的地市可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等方法确定审查机构。没有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地市,可由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在核定确认的一类审查机构名录中设立审查窗口单位。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的设计也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五条 行政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技术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设计人员是否为该单位备案人员; 3、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勘察设计合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六条 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以住建部13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技术审查的依据,对涉及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设计优化等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或技术咨询途径解决。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一)建设单位先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行政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记,按程序履行委托事项,确定技术性审查机构。行政性审查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统一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性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并按各地市具体管理办法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以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一类审查机构审查: (1)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2)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3)需要进行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项目。 (4)其他特殊建设的项目; (四)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备案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审查合格书方生效。 第八条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施工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图审查不合格,必须重新报送技术性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l、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不能作为施工依据的;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3、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等方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5、设计出现了重大变更,或涉及审查规定内容的设计变更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审查资料及时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 2、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应先审查),必要时需提交外业原始记录; 4、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原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应在送审材料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行政性审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技术性审查时限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由审查机构在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上签章后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完成审查后五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地)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盖章并由法人签章。 2、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文件。 3、施工图审查合同和履约证明。 第十二条 审查报告应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地)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五章 审查费用及效力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是接受政府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其审查业务所需费用应按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收费的施工图审查项目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的行政性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未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备案的审查行为,均应视为无效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2、未进行行政性审查擅自进行技术性审查的; 3、不按指定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的; 4、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5、未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擅自开工的; 6、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 7、报送的施工图和经过技术性审查后的施工图有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第十六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施工图审查结果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审查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资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审查公司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并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住建厅黑建设[2008]4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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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014 02:31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