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正研级高工和正研级高工后备)科研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11.07.2016  22: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气象部门人才体系建设,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大正研级高工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正研级高工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发展,依据《现代气象人才支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12〔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气象部门在编在岗人员。黑龙江省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二)具有气象相关业务正研级高工任职资格,且未获得过省气象局正研级高工后备资助;

(三)获得省气象局正研级高工后备资格。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公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通过本人所在单位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并附有证明材料。各市(地)气象局、各直属各单位根据条件正式行文进行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资金审批表》(见附表1)一式4份、职称证明、业绩材料(500字左右)及近期科研计划(500字左右)各两份报省局科技与预报处。正研级高工要填报任务书,参照课题管理。

(二)每年5月10日之前申报。

(三)资格审查。由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和人事处审查。

(四)省气象局党组审定后,由省气象局人事处进行公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

给予每人一次科研资助资金10万元,3年内执行完毕。所需资金由省局统一安排,根据预算,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

(一)资金支出要有详细支出预算,报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严格按资金预算执行(有关资金预算执行科目见附表2)。

(二)资金主要用于从事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参加学术交流、访问进修、职业技能提高等发生的仪器设备费、印刷及文献资料版面费、专家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等费用支出。印刷及文献资料版面费中文献资料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期刊版面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其他印刷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专家咨询费正研后备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正研级高工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邮电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差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会议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专用材料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三)支出预算科目中文献资料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余各项支出科目中,若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0.3万元的,可由经费使用人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承担单位批准执行;调整金额在0.3万元以上的,由经费使用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报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审批。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经费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购设备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相关支出,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和科研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科研资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做好科研资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接受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并积极配合纪检、审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1 黑龙江省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资金审批表(点击左下方“下载附件下载”)

表2   黑龙江省气象部门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资金支出预算科目表(点击左下方“下载附件下载”)


 

        经费详细预算

 

总体编制要求:下列预算应依据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进行编制。 填写各项内容应按照编制提示的要求,尽量详细,各项预算均要求与本项目相关、并且在项目实施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一、经费支出说明(详细说明经费的预算)

1.仪器设备费(逐项列出需购置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并且说明仪器设备费的预算、理由及计算方法;逐项列出需购置的网络设备、计算设备、商用软件等预算,并说明用途)

2.印刷及文献资料版面费(指需要购置的图书、资料及文献资料查询、印刷相关材料、期刊版面费等预算。文献资料费占总经费比例≤5%,期刊版面费占总经费比例≤15%,其他印刷费占总经费比例≤5%,专著出版印刷费不限,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3.专家咨询费(指需要聘请项目参加人员以外的专家短期从事项目咨询工作所支付的费用预算,详细列出聘请咨询专家的次数、时间、人数等。正研后备占总经费比例≤15%,正研级高工占总经费比例≤10%。)

4.邮电费(指邮寄或网络租用所需的费用。预算网络租用费需要说明租用的必要性,占总经费比例≤2%。)

5.差旅费(列出需支付的差旅人次等预算,占总经费比例≤25%。)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而发生的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出国任务应经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7.会议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填写规模、人次等,占总经费比例≤15%)

8.专用材料费(列出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费预算,占总经费比例≤10%。)

9.劳务费(列出项目参加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从事项目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预算,占总经费比例≤10%。)

10.其它费用(如列支其它费用,须有明细预算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