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调解涉农案件 服务春耕生产
日哈尔滨中院践行“打官司不求人”承诺,日前成功调解22件涉农案件并当庭交付调解款320,390元。
范某某等22人系哈尔滨市辖区内各区(县、市)农民,温某某系某农药品牌哈尔滨地区代理商。2018年7月,范某某等人主张因在温某某处购买的农药施用于水稻田后产生药害,分别向所在区(县、市)的农业委员会反映情况,各区(县、市)农业委员会层报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7月11日,在哈尔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主持调解下,温某某作为经销商代表与范某某等农民分别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经销商在2018年8月31日前按每公顷水稻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款,温某某在经销商代表处签字。因温某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范某某等人于2018年9月7日诉至道外区人民法院,请求温某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温某某提出反诉,主张温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请求撤销协议。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温某某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温某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系列案件后,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一庭庭长刘建民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案件审理方向,明确分工,确定系列案件由焦崇升副庭长牵头,焦崇升、许静、关冰三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分别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时,当事人围绕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陈述事实、举示证据、进行辩论。庭审结束后,根据查清的事实及诉辩双方的主张,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上述系列案件存在调解结案的基础和可能,故确立加大庭后调解力度,力争调解结案的工作方向。焦崇升副庭长主动提出由其负责调解工作并采取面对面、背对背和电话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解疑,分析调解与判决结案的利与弊。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同意由温某某按照一审判决确定补偿数额的70%向范某某等农户支付补偿款。民一庭利用半天时间完成22件案件民事调解书的撰写、校对、打印、装订、盖章及送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月28日,民一庭副庭长焦崇升、关冰组织部分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向22件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温某某在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同时,按照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数额向范某某等22位被上诉人支付了320,390元补偿款。双方当事人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司法为民的审判作风和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由衷感谢,范某某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感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打官司不求人’的承诺,在春耕生产来临之际,将调解款给付被上诉人,为涉案农民的备耕生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