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县(市)机动车或将检测尾气

26.10.2015  08:44

  县(市)机动车也应进行尾气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将不允许上道行驶……2010年颁布施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需要,在即将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审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正案(草案)》,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尾气检测范围扩大

  修正案草案将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2010年制定这部《条例》时,我市绝大多数县(市)不具备机动车尾气检测条件,所以《条例》的适 用范围仅限定在哈市市区。近几年我市大力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县(市)已经全部具备了尾气检测条件,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本 市市区”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

   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排放量 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会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提前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本市鼓励黄色标 志的机动车和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内容。

   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

  为防止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经治理继续行驶,影响治理效果,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复检的规定,即环保部门为检测不合格 的机动车再次检测环节,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 验”。

   首次未按期限检测免于罚款

  原《条例》规定,对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但许多车主反映该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超期一天也罚款不合理,修正 案草案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对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车主,责令改正,免于罚款处罚,同时增加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监 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