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供热办权威解答今冬供热问题

18.09.2014  11:38

  黑龙江晨报讯 还有一个多月,冰城就要进入供热期了,供热再次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供热质量事关百姓安全,也备受政府关注,针对大家关心的供热话题,本文归纳总结出缴费、停热、维修、维权等方面问题,并由哈市供热、物价及供热企业的权威人士进行解答。

   关键词:停热

  1、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停热?

  答: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2、申请停热的截止日期是几号?

  答: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9月30日之前到供热企业提交停热申请。

  3、停热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答:今年的停热费用没有变化,依旧延续以往的全额热费的30%进行收缴。

  4、热企可否额外增加停热限制条件?

  答:供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供热办法》执行,不得设置细则规定以外的申请办理停止用热条件。

  5、上个供热期申请停热的用户,今年继续停热还需办理手续吗?

  答:需要,上个供热期申请停热的用户必须重新申请停热。用户如不办理停供手续,将恢复正常供热。

  6、热企可否拒绝用户的停热申请?

  答:可以,但必须在接到用户停止用热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与申请停止用热居民签订停止用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不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7、去年办理停热了,今年想恢复供热该咋办?

  答:要恢复供热的用户,应在9月30日前,向住宅所在的热企提出申请,并按时交纳热费就可以恢复供热。特别提醒的是,供热单位不应以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为由,向用户索要断管费。

  8、逾期可否申请停热?

  答:按规定,停热用户需在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停热申请的,供热单位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停止用热申请。注:前不久,《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停热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未来的停热细则,将以新条例为准。

  关键词:热费

  9、今年热费价格是否有变化?

  答: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热费,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价格为使用面积44.49元/平方米。按规定,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

  10、是否有必要签署供热合同?

  答: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