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实施

12.01.2017  21:01

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日前出台。《措施》在6个方面,提出33条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帮助民营企业打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提振民间资本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民营企业中型转大型奖励100万元

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打造自主品牌,《措施》提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获得增加生产奖励的制造业民营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通过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省奖励资金20%的配套奖励。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经认定由中型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大型民营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

省市重点项目可获政策担保机构担保

为引导企业多渠道融资,《措施》规定,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市场前景好且急需流动资金的民营企业,采取封闭运行方式,由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运营。对总部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在哈尔滨市、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资金奖励由原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

对投资哈尔滨市未上市民营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按照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中小民企遇困难可延期纳税

为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减轻负担,《措施》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成本差价补偿

对在孵科技民营企业,3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哈尔滨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对从埠外引入民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费用资助。

建立生产成本补偿机制。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相关部门评估,对因水、电、气、热等价格导致生产成本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城市的民营企业,通过相关市级产业类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年度计划给予民企用地指标倾斜

依法积极探索“零审批”,对哈尔滨新区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完善的产业园区,由市发改委提出试点区域的意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评价、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管理等体制机制,依法试点实施“零审批”服务。

将民营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在供地方式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出让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条件限制,推进集群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改革。积极实行对个体工商户以及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来源: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