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环境安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坚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先行、以支促干、城乡统筹、防治结合。强化责任落实,注重协同推进,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2016年年底前,列入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13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将达到61.54%以上,拉林河、呼兰河、倭肯河等3条支流入松花江口内断面稳定达到Ⅳ类;2017年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年底前,阿什河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72.77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年底前,少陵河消除劣Ⅴ类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93%以上,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3.85%以上。到2030年,力争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5%左右,地表水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我市将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要建设现代化城市供水体系。完善城市居民饮用水源供水体系,重点推进松花江水源供水工程以及哈南、哈西和松花江北岸等6个供水工程配套项目建设,形成以磨盘山水库、松花江为主水源,西泉眼水库为补充水源,地下水水源为补充和应急水源,再生水为辅助水源的城市水源供应格局。2020年年底前,完成市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新增松花江水源供水能力38万吨/日,市政供水能力达到165万吨/日,城市公共供水实现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支持重点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要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相应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和警示标志设立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171个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加快实施保护区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依法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构筑物及排污行为,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建设磨盘山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规范和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到2018年,市级具备独立完成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对磨盘山水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预警监控,建设保护区生态修复及规范化配套工程,到2020年,磨盘山水库水质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要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市)于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评价和卫生监督,强化生活饮用水日常抽检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
我市将着力维护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要深化重点河流污染防治。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情况。按照“统一领导、综合部署、分区(段)负责”的原则,在阿什河、呼兰河、拉林河、少陵河、倭肯河等重点河流建立“一河一策”、“河(段)长制”的流域治污模式,层层落实责任。编制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阿什河、呼兰河、少陵河等重污染支流水环境治理。对辖区内未达标的河流,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应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方案要于2016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研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体系,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对汇入磨盘山水库的河流实行总氮排放控制;向阿什河排放污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氨氮指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年底前,阿什河消除劣Ⅴ类水体;松北区、呼兰区要确保肇兰新河水质在本辖区内不继续恶化,并力争有所改善,2016年年底前,呼兰河入松花江口内断面稳定达到Ⅳ类;2020年年底前,少陵河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市国控监测断面水质在国家、省规定期限内达到考核要求,到2020年松花江干流国控断面水质稳定维持Ⅲ类。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制定《哈尔滨市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加快哈尔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各行政区(不含双城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与识别,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本辖区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达标期限,接受公众监督。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实现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目标。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按照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加强水生态保护,配合完成木兰县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工作。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着力保护好五常龙凤湖、依兰安兴湿地、呼兰河口、双城拉林河口、宾县沿江、哈东沿江、巴彦沿江、方正蚂蜒河三角洲等8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太阳岛、白鱼泡、松北、阿勒锦等四处国家湿地公园。打造哈尔滨沿江区域“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强化流域水土保持。制定实施哈尔滨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到2020年,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67平方公里,其中完成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413平方公里,完成生态修复面积100平方公里,治理侵蚀沟道100条。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我市将大力节约保护水资源。要控制用水总量。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2.77亿立方米以内。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用水台账建设。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要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依法对未经批准的予以关闭,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编制超采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按照省政府划定的超采区范围,加大超采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力度,提升超采区综合治理能力,控制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到2020年年底前逐渐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逐步提高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率。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同比2015年下降比例达到国家和省要求。
要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到2020年年底前,电力、钢铁、纺织、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要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依法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大力开展节水技措改造。开展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检漏、测漏排查,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
要参与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到2016年,60%的市级公共机构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17年,市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18年,各区、县(市)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
要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节水灌溉水平。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实施农业水利化工程,推进通河东部等沿江提水灌区建设,新建和续建配套沿江区县及五常、尚志等县(市)大中型灌区,继续实施“节水增粮行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加快推进农业高效节水,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达到289万亩;争取国家和省配套资金,计划新增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0万亩,全市旱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63万亩。
要科学保护水资源,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全面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完成我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完善重点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切实维持阿什河、运粮河等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对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松花江干流、呼兰河等河流,落实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地下水环境保护。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取水井等应实施封井回填。
我市将努力提升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水平。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区、县(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出台实施《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鼓励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水平,推动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年底,市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全面加强城镇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城镇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加强老旧排水管网改造,到2020年,市区江南主城区改造排水管网20公里。
推进污泥安全妥善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年底前,市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全力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工程建设。完善垃圾收运系统,加强垃圾集中处理,建设形成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多元化垃圾处理体系,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推进松北区和呼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突出抓好垃圾渗滤液处置防治,推进全市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处理率。支持骨干企业重点发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
我市将严格点源污染防治。继续严格开展工业污染防治。依法取缔“十小”企业。逐区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电镀、农药、炼焦、炼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工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推进十大重点污染行业整治和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等行业于2017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改造要求。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的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2017年年底前,全市25家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或申请撤销其园区资格。
全面推行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编制哈尔滨市“十三五”节能减排专项规划。
加强许可证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16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设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治理。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开展从事水路运输河船排查登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6年年底前,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区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应执行国家新修订的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强制配备压载水处理设备。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污染要求,船舶含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等应于拆船前清除完毕。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工程。编制实施我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要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要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我市将深入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定结果,并报省级畜牧兽医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五常市、方正县等水稻主产区及磨盘山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周边区域应利用现有沟、塘等,推进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建设,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引导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基地建设,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栽培技术。推进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到2020年,重大病虫统防统治率达到40%、绿色防控技术达到25%。大力推广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技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落实全省亿亩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进一步扩大绿色(有机)食品种植基地面积,到2020年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1500万亩以上,创建国家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达到1000万亩。健全农业面源污染消纳及监测预警体系,继续在巴彦县等地开展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氮、磷流失监测。开展地膜残留量监测。(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纳管条件的农村地区要加快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工作;无纳管条件的农村地区要采用合适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继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地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地区为重点,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
我市还将积极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严格环境准入。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阿什河流域新、扩建项目氨氮指标应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直接向阿什河、肇兰新河等河流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将完成情况每半年报上级工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等量或减量置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在重点开发区布局,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要着重防控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推动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有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推进循环经济。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装备制造、生物制药、造纸、石油化工、电镀、食品、机械加工等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实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5%。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依法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市将积极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水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法规体系。根据我市立法权限和实际需要,开展在水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推进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力争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推进多规合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科学划定并严守全市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排污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实施停业、关闭;自2016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加强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调度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提升监管能力。完善流域协调机制。探索跨界河流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设置、优化监测断面(点位),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全面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到2018年,市级要具备独立完成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加强河流、湖库水生生物监测,开展水体的生物学评价。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划分,自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定期对区、县(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条件较好的地区,探索建立城镇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审批,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区入园。积极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的提升改造,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执行高风险污染物削减替代进度计划,推进完成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等削减替代工作。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配合国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自2016年起,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为了强化机制保障,我市将实施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价格税费政策。加快水价改革。设市城市应按要求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五常市龙凤山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农业节约用水的新机制。完善收费政策。按“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2016年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至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健全多元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推动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其他企业依法合规采取股权质押等直接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支持和争取力度。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污染防治规划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在节能环保领域探索推广PPP模式,对具备一定运营收入、适合引进社会资本的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切实放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培育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市场化新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密切跟踪国家节水“领跑者”制度制定情况,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强对环境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定期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信息进行网上公布,以此推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立。
实施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继续在呼兰河实施生态补偿试点,适时向污染较重的河流进行推广。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框架体系,制定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方案。
在加强科技支撑方面,我市将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成果加快转化落地、推广和应用;及时发布对接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促进新技术、新产品转化落地、推广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其积极整合我市科技资源,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攻关研发前瞻技术。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水处理相关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符合科技计划立项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和承担中外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重点支持先进技术与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落地。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扶持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和中俄环保技术与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水平。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支持骨干企业重点开展严寒地区生活污水脱氮除磷深度处理、饮用水微污染去除、面源污染治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推广污泥高效脱水技术;探索适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动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筛选和推进适宜PPP模式的环保服务类项目建设。研究制定支持PPP项目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方案明确和落实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政府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报市政府备案;流域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哈尔滨市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并按要求将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行监测结果等企业环境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内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同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并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党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方案要求市政府要按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相关部门应邀请公众、环保公益组织参与重要环境执法行动和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并定期公开举报受理及环境信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公报等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全市应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来源: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