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04.03.2016  11:27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校车分类。 对于现有只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送子车企业,可以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过渡期内归为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确定为校车运营单位后,送子车企业只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无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二是调整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权限。 在过渡期内,呼兰、阿城、双城3个区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参照县(市)管理模式,由区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到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是完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1、自本补充意见实施起,新注册成立的校车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校车企业经营范围只从事“接送学生服务”;②规定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不少于50台企业自购载客7人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③《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自本补充意见实施之前的送子车企业:①专门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的校车经营企业,被确定为过渡期内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在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前提下,发照机关可以依据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经营企业申请将专门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的校车经营企业的经营项目调整为“接送学生服务”;②送子车企业除经营“接送学生服务”外,其经营范围还包括其它项目及道路运输经营的,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则需提供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3、审批流程按照《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4、校车线路审批流程。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校车行驶线路涉及开行校车的合理性、学校布局、乘车学生分布以及道路的通行安全条件等。校车的行驶线路是当地人民政府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时审核确定,校车原则上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变更,但结合我市过渡期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变更校车行驶线路时,首先应取得市政府批准、在前一次审批六个月之后方可更改线路,重新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

四是加强监管。 公安交管、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各司其职,强化管理,联合执法。过渡期内,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以国标校车检验合格为准,国标校车检验不合格或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GPS入网服务证明发生变化的,校车使用许可即作废。2016年3月1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运营校车依法进行查处。

五是明确了过渡期时限。 按照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黑校联〔2015〕1号)的规定,全省确定从2015年7月30日到2018年7月30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

(来源: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