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明年起委托他人参与仲裁须有授权委托书

16.12.2016  14:36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办法(试行)》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被委托代理人,当事人一方应在其所服务的辖区内方可代理);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三类群体可以被委托为劳动仲裁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活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有威胁工作人员、失实投诉、违规风险代理等其他干扰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行为,仲裁委员会可以实施约谈、告诫或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