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扩面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 每月可领100元

09.11.2014  11:01

  90至99周岁老人

  生活报讯 (记者于海霞) 记者7日从哈市老龄办获悉,日前,《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出台,除了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有高龄津贴外,具有哈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的90至99周岁的所有老年人,都可以每人每月领到100元的高龄津贴。同时,哈市城区非农户籍、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可以每人每月领到100元。

   哪些人能领

  办法中规定,三类人群可以享受到政府发放的高龄津贴。

  第一种: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具有哈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二种: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具有哈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且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县(市)参照执行。

  无基本养老金是指: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第三种: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具有哈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县(市)参照执行。

  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低保人员(80—99周岁)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在低保金中进行加发,其他人员高龄津贴由老龄部门组织发放。

  该如何申请

  办法中写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发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未成立社区(村)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老人如果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扩面发放人员(80—89周岁)的老人,须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市)老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规定年龄生日的当月起计发津贴,每月1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

   户籍迁出哈市停发津贴

  办法中还规定,社区(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各区、县(市)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市)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待遇人员户籍跨区、县(市)迁移的,应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办理津贴变更手续。迁出当月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由迁入地发放。待遇人员迁出哈市的,停止津贴发放。

  异地居住三个月无音讯停发

  待遇人员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村)居委会要通过查验户籍簿、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有时间标记的照片等其中一种方式,每三个月了解一次待遇人员生存健康状态。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社区(村)居委会无法与之联系的,停止发放津贴,待遇人员再度出现,经重新核准后,津贴从停止发放之月起补发。

  待遇人员已故的,社区(村)居委会要凭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办理停发津贴手续。家属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也可以凭家属确认,书面签字并存档,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高龄津贴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家属未能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的,多发的高龄津贴应由区、县(市)老龄部门组织追回。有故意隐瞒骗取行为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编辑:石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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