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规范药品经营等行为 未通过认证不换发新证

11.04.2017  09:42

  黑龙江日报4月10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召开的全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职能调整暨培训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市药品零售企业需在4月30日前,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截至6月30日前,完成全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换证工作。

  据了解,哈市全面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意在规范哈市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强化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年初以来,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责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二级的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权限,即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区内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及门店的许可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域内药品零售单体企业许可审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市)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公司总部及其门店)许可审批。

  据介绍,此次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划定了范围,凡取得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零售药店和药品专柜),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要按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2月4日后,经市局核发的新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取得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应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换证期间,所配备的执业药师不允许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期间,哈市将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和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坚决不予换发证书,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