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购销来源不明商品 最高罚款3万元

04.05.2016  22:56

  发现商家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记者昨天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本月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新的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商家不允许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等6类商品,如发现商家购进或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将被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商家销售商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同时,根据特点和使用要求,商品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另外,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记者了解到,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时,必须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否则销售者将被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类商品不许销售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2.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3.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4.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失效、变质的商品;

  6.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