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9.10.2014  02:31

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行〔2014〕27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外国专家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2014年6月5日

 

 

黑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行〔20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央有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会确定。

(二)单位提报的培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外事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经批准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外事部门备案。

(三)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凡属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申报出国培训项目。

(四)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与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出国培训团组予以取消。

 

第三章计划执行与经费核定

第七条 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执行,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八条 由我省财政部门安排出国培训经费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位根据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批件及相关资料,填写《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预算报批表》。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报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预算报批表》及相关资料,核定出国经费控制额度。

(三)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预算报批表》及相关材料,按规定逐案报批: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培训项目,经外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后,报外事部门履行出国审批手续;其他项目经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外事部门审批。

(四)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预算报批表》和出国任务批件,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额度内,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 我省财政不安排经费的出国培训项目,单位按规定履行培训计划审批程序。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5号,以下简称《临时出国办法》)执行。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执行,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内培训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批件,按《临时出国办法》规定的报销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支付出国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出国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照《临时出国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标准执行。

      出国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