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

06.09.2017  15:00

  省政府日前出台《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根据《方案》,我省将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9+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兜底保障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省脱贫攻坚目标。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将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我省将加快推进省低保标准和省级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我省将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制定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进一步提升全省特困供养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将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切实有效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

   集中救治儿童白血病等

  七大类疾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我省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低收入家庭重点对象、因病致贫家庭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2017—2018年重点对我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七大类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力度。

  我省将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机制,推进“一站式”信息交换和费用即时结算。

   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

  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我省将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予以资助。

  我省将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

  我省将完善取暖救助,做好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根据煤炭等取暖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合理调整制定取暖补贴标准,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越冬。

   “9+1”社会救助体系

  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保障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