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开始 将由三部分构成
本报讯(刘光东记者桑蕾)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深化省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省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进行全面改革。适用范围为省委管理并实行年薪制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意见》由省国资委、人社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共同起草。
省长助理、省国资委主任赵杰表示,这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由中央顶层设计,各地结合本级国有企业实际贯彻执行,对改革实施的范围及重点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省委管理并实行年薪制的省属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省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对省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对省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意见》规范管理的范围主要是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而对于省属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此外,其他省属企业负责人和市(地)、省直管市(县)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地)、省直管市(县)政府负责制定改革方案。省属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省属企业管理的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省属企业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