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环保法》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包括流域类水的生态补偿,大气的生态补偿,上级对下级的生态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这表明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
之所以要建立“有偿”使用机制,这是因为,青山绿水十分重要,可要维持青山绿水是有成本和代价的,一般来说,往往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都属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地区。既限制开发,又要求保护,这些地方就要付出财政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只有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获得合理补偿,这些地方才能实现均衡发展。而《环境保护法》作为国家综合性的环保法律不可能对生态补偿做出很细致的规定。所以,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国家应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这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对生态功能保护重点县区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可并未形成一套健全有效的机制。据《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情况报告》里给出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2001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约780亿元,累计约2500亿元。而这2500亿占到了所有生态补偿资金的大头,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明显缺失。
生态服务、生态补偿应当体现平等性。无论是流域类水的生态补偿,还是大气的生态补偿、上级对下级的生态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都应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国家在制订出台生态补偿条例时,应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各类受益主体履行生态补偿义务,督促生态损害者切实履行治理修复责任,督促受偿者切实履行生态保护建设责任,保证生态产品的供给和质量。让“好生态不再是免费午餐”,充分体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均等性,真正实现“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目标。从公共财政的角度讲,还可以探索实行分摊补偿的方式,区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补偿范围。还应建立农产品价格补贴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挂钩的补助机制,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纳入资源环境体系及绿色GDP范畴。充分应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国家还应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和培育生态“友好型”的产业或生态型企业,以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让上游地区守着资源不敢开发,守着青山绿水不“饿肚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