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给补偿 父亲独占不应当

23.09.2014  12:00

        父亲、儿子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争执,儿子将老父告上法庭一案近日在拜泉法院审结。

        经查:家住拜泉县拜泉镇镇郊村的李老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为承包经营户主,与其儿子李某土地同分在一个土地台帐上。2013年,拜泉县人民政府为建气象站,征用了他们家土地1.79亩菜地,父亲李老汉领取了补偿款90 930.00元。当时儿子李某已其父李老汉分家另过多年。但土地台帐没有分开。李某认为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款应有其份额,父亲李老汉认为被征用土地一直由其耕种应归其所有。父子二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儿子李某将父亲李老汉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征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从村集体分得承包地,国家征用依法给予补偿。但被征用土地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户的方式承包、经营,属家庭承包,并非个人承包,并且镇郊村已将征地补偿制定了方案,方案中明确写明被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归全体家庭成员所有。作为父亲独占补偿款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父亲李老汉返还给儿子李某征地补偿款9 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