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平: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不容混淆

25.10.2014  02:39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此,需要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两个方面加以全面、准确和科学的理解。

  坚持依宪治国,解决的是中国作为一个稳定有序的现代大国,国家领导权的归属与运行方式问题。现代国家的治理,无论是就人心而言,还是就政治来看,都需要有一个公民个人、社会机构和政治组织都认同的国家基本法规。这个基本规则,就是宪法。

  在治国过程中,从个人到组织,都应当服从旨在维护国家秩序的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解决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归属问题,解决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和行使方式问题,解决了依照宪法基本精神推动国家顺畅运转的基本机制。依宪治国,便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状态。由此彰显的法治国家基本逻辑是:依宪治国则国治,违宪治国则国乱。

  依宪执政,首先要求我们意识到,党和人民的利益与宪法的权威紧密相连。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那样,“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其次,要求掌控国家权力的政党组织和社会公众,都必须严格将自己的言行约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首先要树立起宪法的权威观念。像习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各项国家权力,让权力的规范运行造福人民,这是我们今天的使命。像习总书记着重指出的那样,“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与此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依宪执政,必须对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宪法的言行,进行有效的治理甚至惩罚,这样才会收到依宪执政的可靠效果,鼓励全国人民尊重宪法、谨守宪法、实施宪法,让国家真正运行在宪法的有序轨道上。

  依宪执政,是所有现代国家趋同的政治选择。但并不等于说,不同国家的依宪执政,就必然显现出面目完全一样的政体状态。西方宪政,也是一种依宪执政的状态。它的出发点也是人民主权。但它在约束国家权力的安排上,并不重视执政者、法治规则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而只是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轮流执政、集团分利。这样的制度,也许是适应西方国家的特殊情形建构的一种政体形式。但它并不适应所有国家的执政需要和客观情况。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重视的依宪执政,也是一种规范国家权力的政体安排。但不是一种从低端考虑的、疑惧权力作为的消极性设限制度,而是一种基于反应了执政党的领导权、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的、鼓励国家权力为人民谋求福利的积极的制度安排。在这里,依宪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围绕权力起舞的私利组织,而是以其执掌国家权力的宪法地位,严格按照宪法程序治国理政的政治组织。这就保证了它一定是在宪法精神、宪法制度和宪法程序之下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因此,对它的消极设限,意义就降低了;而对它的积极作为,动力就增强了。

  一言以蔽之,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的“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