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建设阳光企业确保国资保值增值
28.06.2014 20:5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省国资委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加强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租赁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明确要求。
坚持制度化原则,规避国有资产流失。针对当前部分出资企业在对外租赁资产过程中,存在决策不公开透明,租赁合同签订不严密,未按规定履行评估程序、租金约定不合理,经济纠纷较多等问题,省国资委在借鉴外地管理办法和吸纳各出资企业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我省加强和规范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租赁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通知》规定,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对外租赁资产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企业重大资产租赁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未设立董事会的应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重大资产租赁事项在本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其中,资产租赁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须在租赁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坚持市场化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知》要求出资企业将企业重大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确定租金底价的参考依据。同时,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省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征集产生的承租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招租方式。由市场发现交易主体,形成竞价机制,根据标的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竞价交易方式,提高竞价率,力求租赁资产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28.06.201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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