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总体下调 总体年减税约11亿元

08.09.2018  15:33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下发文件,批复各地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税额标准。此次我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为有关纳税人总体年减税11亿元左右。

  按照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采用定额税额标准,由市、县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确定。我省自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税额标准制定于2011年,按4~ 6等地分别执行每平方米3元~24元。近年来,我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企业税收负担受到关注,特别是在低等土地较为集中的制造业、物流业、旅游景区等行业,纳税人占地面积大,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问题反映较多。

  为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税收负担,推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2017年底在财政预算紧平衡的情况下,省政府决定按照国家授权调整全省税额标准,努力用税收的“”来换取企业发展的“”和投资者信心的“”。

  此次调整主要依据3个原则:一是依法调整、分级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政策权限,省里出台指导意见,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省里批复后执行。二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分布情况,将“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和旅游景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低等级土地,每平方米下调标准2元及2元以上;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由市县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本次税额调整后,坐落于低等级土地的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将实现全面下降,部分地市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也会适当下降;注重长期规划,部分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发生较大变化的地区,可能因涉及调整等级范围而增加税负,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调节作用。(作者:马云霄)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