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自发自还不只是为融资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广东地方债“自发自还”首单,是在满足地方的融资诉求之外,为地方治理的优化提出了新课题。
地方债“自发自还”首单23日在广东诞生。广东省政府债共计148亿元人民币,期限包括5年、7年和10年。三期债券的中标利率依次为3.84%、3.97%和4.05%,这表明认购情况总体平稳,招标利率甚至低于市场预期。
广东省政府债首单的平稳落地,对过去地方无序发债,埋藏金融风险之举无疑是有力纠偏,也为2014年国务院批准的10地试点自主发债开了个好局。同时也要看到,地方自主发债如果缺乏系统性保障,就难以发育成地方财政的可靠融资工具,就仍可能在驱逐旧风险的同时,带来新风险。
地方自主发债,意味着中央财政这一过去最可靠的“最后还款人”不再进行信用担保,地方政府需要自己建立信用并成为最后担保人。但目前在这方面的建设才刚刚起步。一方面,地方财政的透明度普遍不高,政府资产负债情况的权责相对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准确评估地方财政情况的难度不小。另一方面,评级市场远不够成熟,在准确甄别地方财政数据,完全按正常发债程序办事而不受地方政府意志影响等方面,还有不少制度空白。此外,在地方自主发债后,如何全程监督所获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按期足额偿债,也需要更加刚性的制度约束。
相较于全国,广东在财政实力和施政信息透明度方面,都处于前列,为其获得AAA的高信用评级提供不少助益。但不同地方财政状况的差异,财政透明度的参差,以及地方债用途的迥异,决定了信用评级有高有低。如果真按规则行事,那么地方债“自发自还”就一定会出现波折。如果出于其他考量,那么不按规则办事就可能成为地方发债时的一个选项。特别是根据估算,今年地方政府需偿还债务可能高达2.4万亿元,是偿债压力最重的一年。因此,不惜代价发债极有可能成为地方冲动。
面对各地的自主发债热情,需要保持冷静。地方债“自发自还”当然是为了满足地方的融资需求,但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这一举措至少还应包含以下诉求。其一,推动地方发债的制度化和财政透明化。其二,借助地方自主发债的程序性约束,逐步确立地方债务的市场化评估系统,并成为地方财政的外部监管力量。其三,地方政府通过自主发债,成为明确的责任主体。让其切实履行发债、用债、偿债责任,必须让地方的财权事权更相匹配,让其施政周期更加稳定。
就此而言,广东地方债“自发自还”首单,是在满足地方的融资诉求之外,为地方治理的优化提出了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