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喝饮料被罚? 哈尔滨坐地铁禁止15种行为
东北网讯 近日,南京地铁上的一对小夫妻喝饮料被罚,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这对小夫妻仅仅因为喝饮料被罚,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也有网友表示质疑,有些低血糖或者有其他不舒服的乘客万一需要喝水应该怎么办?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无论是气味浓烈的韭菜盒子,还是无色无味的矿泉水,都在“禁食”之列,否则,将会受到警告或者被处于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在南京,关于“地铁车厢禁食”一事则历经波折:先是在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中删去了“禁止在地铁站台和车厢内吃喝”条款,后又在2014年7月1日施行的新版《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南京地铁禁止饮水也引起了很多争议,然而这也并非没有“先例”。
新加坡:禁止进食饮水,最高可罚500新元
新加坡地铁有限公司是新加坡的一家铁道运营公司,其地铁上严禁吃喝,就连开水、矿泉水、瓶装饮料、含在嘴里的糖、花生也不例外,甚至连老人、幼童及孕妇在地铁上也不能喝开水,就连母亲哺乳也会被请下车。通常,地铁站职员会把那些“急需”吃喝的乘客带到一旁去,让他们解决吃喝问题,再续程搭地铁。根据快捷交通系统法令,初犯者可面对罚款30新元,一旦被控上法庭,重犯者可被罚最高500新元,相当于2500元人民币。
台湾:1500元至7500元新台币
台湾的“大众捷运法”规定,捷运车站内禁止饮食、嚼食口香糖或槟榔等,甚至喝水也是不允许的,违者可处1500元至7500元新台币罚款,大约相当于300-1500元人民币。
看看中国大陆的其他城市是如何规定的?
【西安】《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禁止在车厢内饮食”。
【武汉】武汉是国内第一个以地方法规明令地铁禁食的城市。2012年12月开始实施,对在轨道交通线路上的进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最高罚款可达到200元。
【大连】《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从维护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方面,对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分列了十四项禁止行为,“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正是其中之一。乘客若在地铁列车车厢内饮食,不听从劝阻和制止,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面临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广州】2007年,广州在制定《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时,草案初稿曾有“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当时不少人认为,不让喝水,不近情理,随后在草案二稿中,这一规定改为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即可以喝水,但禁止进食。而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的条例中,这一规定被取消,而保留有一条“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禁止行为。
2010年12月开始实施的,在法律层级低于上述条例的《广州地铁乘坐守则》则明确提出,乘客不得在列车上进食。
【郑州】2013年12月15日,郑州市政府颁布《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进食。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2014年1月1日起,上海同步施行的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地铁车厢禁食”规定被写入守则,但未能进入条例。
【北京】“地铁禁食”条款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经历条款删除、又恢复后,2014年9月再次被删的境况。
据悉,杭州、重庆和成都等也是在几经讨论后,最终都取消了“车厢内禁食”条款,改为对乘客加以引导。
【哈尔滨】乘坐地铁禁止15种行为
《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车站、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但目前还未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市民,工作人员将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禁止拦截列车;
2.禁止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4.禁止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
5.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非准入区域;
6.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
7.强行上下列车;
8.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宠物,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9.在车站、车厢内发放广告或者销售物品;
10.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
11.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12.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烟卷、烟斗;
13.在车站内乱涂写、乱刻画;
14.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