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提高

09.10.2015  09:41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30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

  ——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50元/人月。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335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30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2100元/人年提高到2244元/人年。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800元/人年提高到6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0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

  ——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00元/人月。从2015年1月1日起,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4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297元/人月提高到32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1627元/人年提高到1837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400元/人年提高到6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3800元/人年提高到4300元/人年。

  ——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提高到550-660元/人月。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550-660元/人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660-825元/人月。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500-750元/人月。市区和县市(含双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和县市(含双城区)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3500-525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