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检察长领办案件:严审细查防止一起错捕案件发生

23.07.2018  15:26
  鸡西市城子河区检察院检察长田奎明深入办案一线,严审细查逮捕案件,成功防止了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
  6月7日,该院受理了城子河区公安分局提请逮捕的赵某某涉嫌盗窃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随机分案由田奎明办理。从卷宗证据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系累犯,户籍证明证实其案发时已年满19周岁,另外该案不属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出于长期严谨的办案习惯,田奎明依然同检察官助理到看守所对赵某某进行了讯问。
  讯问中,赵某某提出其实际年龄比户籍证明中年龄小,引起了田奎明的非常重视,他立即到法院调取赵某某的前科材料。根据法院审判卷宗证据和赵某某父母、亲属等人的证实,认定赵某某现在的年龄不满16周岁,但因其犯抢劫罪,前科案发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前科材料中的骨龄鉴定证实赵某某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户籍证明、出生证明证实其年龄已满19周岁,法院均未采信。以上关于年龄方面的证据,对认定处理赵某某此次犯罪,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定的年龄,赵某某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做出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二是根据骨龄鉴定,赵某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移交鸡冠区检察院办理;三是根据出生证明、年龄证明,赵某某已满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批准逮捕。经过阅卷提审和调阅法院卷宗综合全案审查,田奎明认为赵某某前科材料认定其不满16周岁所依据年龄方面的证据不足,只有赵某某供述及其父母、亲属的证言;而出生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已满19周岁,但出生证明的来源不清;骨龄鉴定又证实赵某某的年龄范围是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范围。这三类关于年龄方面的证据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城子河区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涉嫌盗窃案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该院通知公安机关对赵某某的年龄进行补充侦查,一是到赵某某出生的医院调取赵某某母亲的住院病案,找医生、护士及相关人员取证;二是查清出生证明的来源;三是必要时重新做骨龄鉴定。
  经补充侦查,现已初步确认赵某某在本案案发时年龄不满16周岁,按法律规定没有达到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通过严审细查,城子河区检察院有效防止了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