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服务30年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含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评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据悉,基层服务满30年可破格晋升“基层”高级职称。
论文、科研等将不再是硬性要求
按照《意见》,我省建立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对论文、科研等将不再作硬性要求。可以结合不同行业、专业特点,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替代。取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硬性要求。
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局等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可通过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人事档案不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可通过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明年起,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农村工作服务经历。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基层”高级职称,随时申报、适时评审,获得任职资格后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基层”高级职称不占技术岗位比例
在县(含县级市)域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自愿参加“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在基层定向使用。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给予适度倾斜。支持和鼓励乡镇事业单位通过设立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扩大农村特岗教师实施范围和规模,完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政策,重点支持艰苦边远地区补充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基层企业、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在兼职单位的工作成绩或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人事档案转递不需再开介绍信
简化人事档案转递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省市级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