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07.06.2015  23:53

  《证券日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公告明确了退税商店的备案、退税代理机构的确定、退税物品的销售以及退税办理流程等内容,为境外旅客进行购物离境退税提供了操作指南,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2015年1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以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办法》,对离境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方便征纳双方操作,促进政策落实。

  《办法》规定,退税商店采用备案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的企业经省级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税务机关发现退税商店有不符合退税商店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情形,有权终止其备案。

  《办法》还规定了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和方式,明确由银行作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离境退税。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