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即将启动

28.09.2016  16:19

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在全国推广四大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投资准入模式。这四部法律分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及更早时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同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的外资准入即将面临审批改备案的重大变革。

9月21日至23日,商务部外资司在济南举办了外商投资备案管理业务培训班,市投促局项目投资服务处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会上外资司朱冰处长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若干问题。此次改革,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性质为事后备案,非核准、审批性质的备案,是“真备案”。对于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仍然实行审批制,且为工商部门前置。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应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将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广州新盛通公司负责人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系统启用前要求地方做的准备工作以及系统应用进行了讲解。系统开放后,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可登陆外商投资在线办事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备案机构应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并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备案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启动后,将大大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市投促局项目投资服务处的工作人员将一如既往的为外商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来源: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