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判决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富强集市是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村民和商户自发组织成立的集市,自1999年成立至2015年,一直由富强村委会进行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因时任富强村支部书记认为富强集市所在地是国有土地,村委会无权管理,富强村委会不再对富强集市进行实际经营管理。
2015年10月,翟某某趁富强集市无人经营管理之机,在未实际取得富强集市经营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富强集市的经营管理权,组织并利用孙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曾在富强集市收费的便利条件,自行设定收费标准,强行对富强集市摊贩进行收费,翟某某负责收取固定摊位费,翟某某、孙某某负责收取散户摊位费和卫生费,孙某某还负责记账并交给翟某某进行分配,赵某某、高某某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有时帮助翟某某、孙某某收费,四人在富强集市范围内形成“恶势力”。
据被害商户陈述,翟某某等人组织每两个月拍一次号,刚开始摊位号费按照好位置摊铺长度每米100元,靠里侧位置每米50元收取,每周二再收取10-20元的卫生费,但到了8、9月份,摊位号费就涨至好位置每米200元,里侧位置每米50元-100元。虽然有的商户觉得收费太高无法承受,但翟某某等以“不交纳管理费便不让在该集市经营”相威胁,同时伴有踢摊等暴力行为,使出摊商户产生畏惧心理,在不得已情况下交纳相关费用。孙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在收费时皆身着警装,翟某某有时也穿警服,目的就是起到震慑作用,便于收费。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间,四人在富强集市上向商户索取摊位费、卫生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400元。翟某某分得70%,孙某某、赵某某、高某某三人分得30%。
近日,大庆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翟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翟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高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33400元。
闻知此讯的商户奔走相告,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扫黑除恶打得好、有成效,以后我们可以安心做生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