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对于门诊大病管理办法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30.07.2015  16:04

  本月初,大庆市出台《大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及门诊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大庆市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大庆市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据了解,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及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治疗。与门诊指定慢性病不同,患有门诊大病的人员可随时申报,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大庆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市级医院诊断书、市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门诊大病的报销费用包括基础治疗费用及辅助治疗费用。基础治疗包括尿毒症的门诊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治疗。辅助治疗包括基础治疗外的其他门诊治疗。

  门诊大病基础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放化疗药品没有个人自负比例,有特殊规定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药品除外。门诊大病辅助治疗费用报销同样不设起付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8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85%。

  据悉,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年度个人报销金额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尿毒症基础治疗年度限额8万元。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基础治疗年度报销限额为第一年和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和三年以上8万元。大庆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享受待遇年度指自然年度,开始年以审批年度为准。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出与其他统筹基金支出累计计算,累计支出之和不超过本人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工作人员表示,申报或享受待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取消门诊费用补助待遇。(采编: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