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购房落户出新政 建筑面积达45平米以上可落

10.04.2016  11:09

  近日,大庆市公安局通过“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发布了市外人员最新的购房落户政策。即自今年3月21日开始,市外人员在大庆市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建筑面积达到45平方米以上的,就可一次性为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落户。而此前,市外人员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建筑面积需要达到75平方米以上的,才可一次性为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落户。

  据了解,今年3月21日,大庆市政府召开了9届46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调整大庆市购房落户政策,将《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将外来务工人员转为市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办发[2011]30号)中,关于外来人员购买商品房落户的建筑面积限制由原75平方米调整为45平方米。

  具体的相关政策为:市外人员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建筑面积达到45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为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落户。 继承、赠与的房屋,不得申请此项落户。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黑公通[2007]63号)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5平方米,但已居住满5年的(以房屋产权证签发日期起算)准予办理购房落户。市辖四县在受理市外人员购买商品房落户时,可参照执行。

  落户条件审核方面,申请购房落户的房屋条件为:具有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同时房屋已取得市民政局地名办核定的标准地名;对购买房屋后已经入住,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凭《购买商品房合同》和《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申请,房屋预收款收据无效;建筑面积达到45平方米(含本数)以上;共有房屋所有权人非夫妻关系,允许一方按房屋产权证注明其所有的建筑面积,参照个人产权房屋申请落户,并提供双方签字的协议书,另一方不得申请落户。

  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为:市外人员包括市辖四县户口人员,随迁落户的未婚子女限18周岁(含本数)以下,与父亲或母亲在同一户口簿内;个人产权房屋所有权人不申请落户的,其他人员不得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