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婚假25天 另有产假避孕假流产假等规定

22.04.2016  10:05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问:

  黑龙江省婚假、产假、护理假都是多少天?

  假期工资怎么发?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也就是说可以享受婚假25天,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问: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继续享受优待政策: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