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出台

07.09.2017  15:13

  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详解近日我省出台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已经由过去单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逐步转变为“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服务保障功能。

  《办法》对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行了明确:在我省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其单位和本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人员,本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具体的申领条件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测算,我省每年约有9万名职工受益。

  为保证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效果,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我省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全部按照人社部和财政部提出的补贴标准上限确定。具体标准为: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时,为使技能提升补贴更符合各统筹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办法》规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各地区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较大倾斜。职工取得列入本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中级(四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500元。突出了技能提升补贴对各地紧缺技能人才的重点扶持,提升了补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按照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在设定补贴申领发放程序时,在确保程序严谨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少审核审批环节。具体程序为:一是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通过“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和“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查询平台”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领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当场告知申领人。二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于批准申领的次月将补贴拨付至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

  据悉,《办法》在总体遵循人社部和财政部政策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以发挥政策更大效能为目标,做出适当突破。不仅扩大了受益群体范围,而且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我省在紧缺急需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上,初、中、高级分别比相应的通用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高200、300、500元,以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另外,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适时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等,能够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