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消和规范37项"奇葩证明"
记者从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我省砍掉无谓证明事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首批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
据悉,今年4月初,针对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基层社区居委会万能章问题的建议》等“奇葩证明”问题,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先后两次深入肇东市街道社区、齐齐哈尔市所属县(区)进行调研,了解基层出具的证明和手续情况。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印发了《关于对全省乡镇、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手续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黑政转办发〔2016〕6号),组织各地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由乡镇、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和手续的具体情况并认真论证,提出是否需要出具该证明和手续的意见。5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各地上报的9000余项证明和手续进行整理分类,逐项研究分析,将名称、功能相同、相近的证明和手续统一名称,共统计出证明事项283项、手续事项308项,基层认为不应出具的证明事项194项、手续事项141项。7月下旬,组织54家相关的中、省直单位对283项证明和308项手续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清理意见。
9月初,在各相关单位意见一致取消的证明事项中研究筛选出与基层群众办事关联度较高的37项,作为第一批拟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9月底,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发文,向社会公布第一批清理结果。
第一批取消和规范的37项证明分为四类:
一是直接取消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的6项证明:合葬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未婚未育证明、未婚初育证明、未婚同居证明、未生育证明。
二是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的,不再要求其出具的14项证明:查阅档案证明、领取高龄补贴证明、服刑证明、年龄证明、高龄证明、80岁至90岁老人证明、退伍军人证明、退休证明、癌症证明、疾病证明、就医证明、戒毒证明、流动人口证明、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的12项证明:无偿还能力证明、“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不危害社会证明、地址证明、房屋位置证明、房屋无房照证明、商户位置证明、未动迁证明、未收养证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无劣迹证明、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四是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的5项证明:房产证丢失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户口簿丢失证明、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
目前,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正继续进行清理,力争年底前再取消和规范一批无谓的证明事项。(张威 记者 王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