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顺”女儿偷用母亲5万元养老钱 给自己买养老保险
俗话说,女儿是娘的小棉袄。谁料,肇源老太刘学珍的小棉袄不但没让母亲暖了身,还让她寒了心。70多岁的刘学珍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讨要被女儿拿走的财物。老母亲能如愿以偿吗?
案情回顾:替母保管财物,母女反目成仇
肇源县的刘学珍出生于1942年,虽然70多岁了,但是身体硬朗,还能外出打工。
去年3月份,刘学珍46岁的女儿李福兰接母亲到肇源县的家中,说要让母亲享清福。搬到女儿家没几天,李福兰就对母亲说:“现在抢劫的可多了,你戴金镯子、金戒指容易招贼,还是摘下来我给你保管吧!”刘学珍觉得女儿说得有道理,就将两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交给了女儿保管。
几天后,刘学珍的侄孙女结婚,她打算从自己的存折里取点钱随礼,李福兰自告奋勇到银行替母亲取钱。这样,她拿到了母亲的存折和密码。取完钱后,她一直也没把存折还给母亲,说母亲年龄大了,万一哪天存折和密码被人骗去,损失就大了,刘学珍再次同意了。
后来,李福兰从母亲的存折里支取5万元钱,给自己买了养老保险。刘学珍见女儿花了自己的养老钱,很不高兴,就向李福兰索要这些钱,可是李福兰根本无钱还她,娘俩多次因此吵架。自从娘俩吵架后,女儿一家就再也不给刘学珍好脸色,她不得不搬进老年公寓。但是,李福兰依然没将首饰和存折还给母亲。
法院判决:女儿属不当得利,应返还母亲5万元
今年1月份,在多次向女儿讨要存折及钱款未果后,刘学珍将女儿李福兰起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她返还金手镯两只、金戒指一枚、现金5万元。在庭审中,刘学珍指责女儿尽孝心是假,侵占自己的钱财是真。她把自己接回家的目的,就是要哄骗自己手里的财物。
李福兰说,自己确实支取了母亲的存款,一笔是49000元,一笔是2600元,但为母亲买貂皮大衣、治病一共花掉44080元,剩余款项已经给了母亲,自己从没替母亲保管过首饰。法院认为,原告搬迁到老年公寓后,通知被告返还存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原、被告一起生活期间,原告将存款交由被告保管,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已从被告处搬迁至老年公寓居住,且不同意被告继续保管存款。
所以,原告主张被告返还5万元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返还金手镯两只、金戒指一枚的诉讼请求,因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确已保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代替原告保管的款项已经为原告消费,剩余款项已经返还原告的抗辩理由,因无直接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李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刘学珍人民币5万元;驳回刘学珍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返还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
李福兰没想到,母女之间的事法院也管,而且还有理有据,判令自己向老母亲还钱。她不明白,法官说的“不当得利”是怎么回事,审理此案的王法官对不当得利及其相关法律点进行了详细讲解。《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本案中,如果刘学珍向法院主张索要5万元钱被女儿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