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新规:妇女受性骚扰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14日,《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共36条,对倡导性别平等观念、建立社会性别统计制度、社会权利、人身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规范。
定期发布 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实行性别统计制度,可以用数字来说明事实,分析现象背后的实质,从而作为正确评估哈市妇女地位和发展状况、男女两性社会性别差异的重要依据和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参考。针对目前哈市还没建立社会性别统计制度,《条例》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度,做好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分性别统计、检测、评估工作,定期发布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建设公共设施 兼顾女性特殊需求
在行使社会权利方面,《条例》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或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兼顾女性特殊需求;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妇女联合会意见,并公开征求各界妇女意见;大众传播媒体应加强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不得制作、播放、发布含有歧视女性内容的节目、广告。
针对当前大量农村留守妇女和空巢、失独、年老等妇女因生活压力大、失去伴侣、子女早逝、缺乏精神寄托等原因都有精神慰藉需求,规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应加强对这类妇女群体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解除夫妻关系后 男方不得纠缠女方
现实中,很多人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或者恋爱关系终止、被拒后,对女方及其亲属实施报复性质的行为,严重影响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条例》规定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拒绝或终止恋爱关系后,及在解除夫妻关系后,不得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纠缠、骚扰、侮辱、威胁、打骂等行为。
妇女受到性骚扰 可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
同时,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性骚扰问题,《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妇女受到性骚扰,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据统计,哈市家庭暴力受害方90%以上是女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条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了规范。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医疗结构等应及时为其提供。
同时,《条例》提出,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用工单位不得找借口 提高妇女招录标准
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由提高妇女的招录标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妇女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妇联应协助经济困难 妇女提供法援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经济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援助。(作者: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