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妇女被性骚扰可求助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东北网9月22日讯 (记者 张隽珊) 11月1日起,《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施行,《条例》在如何让妇女弱势群体共享关爱与温暖、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如何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农村留守妇女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在财产权益方面,针对我市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20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强化基层政府的监管职权,有效避免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形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况的出现。
妇女被性骚扰可求助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在人身权利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对性骚扰用人单位的处理责任作了规定,明确性骚扰的受害者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或者公安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等应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证明
针对当前哈市家庭暴力现象增多,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方面的职责不够明确的情况,《条例》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范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文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家庭矛盾疏导和调解工作;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问题,规定了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医疗机构等应受害妇女要求及时为其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