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新婚妻子患癌丈夫消失闹离婚 养母状告女婿

30.07.2016  07:37

   苦养母状告“失踪”女婿

  辛苦将养女养大,当女儿终于成了家,噩运却相伴而生。近日,刚刚经历丧女丧夫之痛的市民吕老太,将自己养女的丈夫告上法庭。这位丈夫在新婚妻子生病后玩起“失踪”,不但不出钱不出力,还在妻子弥留之际闹离婚。

  年近七旬的吕贾和丈夫肖盼一生未育,夫妻俩收养了女儿肖乐乐并视如己出。2013年,已经37岁的肖乐乐经人介绍认识了38岁的孙泽,两个大龄男女很快成了家,也了却了老两口一块心病。

  没想到,肖乐乐与孙泽新婚刚3个多月,肖乐乐突然发病,脸色腊黄,昏迷不醒,住院后被确诊为肝癌。自从肖乐乐住院,孙泽就“失踪”了,不仅未照顾过病情极重的肖乐乐,也未支付过一分钱医药费。

  年迈的老两口忍悲痛在病床前照顾女儿,为给女儿治病前前后后借了10多万元债务,而尽管如此,4个月后肖乐乐还是不幸去世。就在肖乐乐弥留之即,她一直“玩失踪”的丈夫孙泽终于来了,让老两口意想不到的是,孙泽不是来送医药费也不是来照料妻子,而是拿着一纸离纸申请要和肖乐乐离婚,这个离婚申请后被法院驳回。

  肖乐乐去世后4个月,原本年迈多病的养父肖盼因无法承受丧女之痛,加之照料女儿期间心力俱疲,也撒手人寰。半年之内接连失去两位亲人的吕贾,一纸诉状将女婿孙泽告上法庭,要求孙泽依法支付肖乐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近日,道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吕贾状告养女婿一案,依法判处孙泽给付吕贾医药费4万余元。据本案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肖乐乐在重病期间孙泽未对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照料,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吕贾老两口为肖乐乐承担的医药费只要是合理的部分,都应由孙泽来给付。

   夫妻间有同居、扶养、监护义务

   配偶落水你不救?配偶智障你不管?摊事儿!配偶住院你不陪?

  婚姻不是儿戏。肖乐乐一案令人警醒,也给所有夫妻提出了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夫妻间应尽哪些义务?昨天,记者采访了哈尔滨仲裁委员、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田伟。据田律师介绍,夫妻间有同居、扶养、监护义务,哪一种义务不尽都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同居义务:夫妻生活你不能躲

  结婚之后,夫妻间的首要义务是“同居”。近日,我市有一位妻子要求老公签“不碰触对方身体”合约,在法庭上,起诉老公不按约定行事的妻子最终败诉。

  据田律师介绍,夫妻二人,首先应尽的义务是“夫妻生活”,如果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配偶之间应当同居过夫妻生活,如果夫妻间有一方拒绝另一方的正当要求,不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人性的基本需求,也违反婚姻法对夫妻有同居义务的规定。

   扶养义务:配偶落水你不救犯法

  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配偶还要对另一方尽“扶养义务”。

  “这是个‘扶’字,不是‘抚’,是互相扶助的意思”,据田律师分析,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残疾、生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婚姻法》,另一方要进行照料,包括出钱出力、陪床陪护等。如果另一方“玩失踪”不给无自理能力的另一方做饭,或将生病的配偶独自弃置家中不管不问,或不帮助瘫痪配偶翻身致其生褥疮等情况,如果情节极其恶劣就可能犯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扶养义务,还包括互助。据田律师介绍,他曾为一位妻子落水丈夫不施救的案子做过辩护。在法庭上,丈夫提出自己不会游泳。但这并不能成其为不救妻子的理由,因为“救助”包括呼救、寻求他人帮助等,如果这些都不能做到,就触犯了《婚姻法》。

   监护义务:配偶智障你得照料

  都知道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但事实上,配偶之间也互为监护人。据田律师介绍,如果配偶残疾、智障、盲聋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另一方必须要尽到监护义务。

  新晚报记者 张鸣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