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机关和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05.01.2016  13:35

黑卫人发〔2015〕215号

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现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办法》,各单位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党组成员。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和事业

单位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办法


为依法落实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切实保障职工休假的权利,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93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二、新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时间和新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包括各项工作津贴、补贴等。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具体情况由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事部门掌握。

七、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征求本人意愿后,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切实加强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由本人提出年休假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申请表》(一式3份,本人留存1份,本处室(单位)和人事部门各存档1份,见附件1),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机关处长(卫生计生监察专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主任同意、主任批准;

(二)机关副处级干部年休假,报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人事处审核、分管主任批准;

(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年休假,需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人事处审核批准。若计划出国(出境)年休假,还需报分管主任批准。直属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年休假,由本单位审核批准。

九、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计划安排年休假的,经征求本人同意,可以适时调整或不再安排年休假,但应该确保每两年安排一次年休假。

十一、严格控制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人数,两年内不能超过单位在编总人数。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规定从严掌握工作人员休假情况,对虚报、冒领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当年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安排未休完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个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当年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十三、对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按照应休未休假天数,由所在处室(单位科室)申报,分管主任(单位负责人)同意,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在机关(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对当年已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的人员,下一年度不再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十四、各单位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具体计算方法,按照黑人社发〔2015〕93号文件执行。核算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每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统计年度。需要填报《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见附件2、3、4)。

十五、各单位对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十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需填写《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见附件5),一式3份,本人留存1份,所在单位(处室)和人事部门须各存档1份,报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生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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