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05.01.2017  08:01

  近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开始提高全省孤儿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通知》要求,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福利机构供养儿童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从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予以安排,对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由60元提高至160元,对机构儿童每人每月补助由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补足。

  《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落实自然增长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因监护缺失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且基本信息通过《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确认的,参照各地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同等保障。新标准从2016年1月份起算。

  据悉,2011年,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按照国家明确的最低标准(机构供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儿童每人每月60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全面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政府保障制度,其后根据国家要求,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也纳入了保障范围。但是随着近年来我省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保障标准已不能满足孤儿生活保障所需,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提高孤儿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作者:闫一菲)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