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15.10.2014 12:18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 《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制定本地区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有重点、有计划、有目的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二、创新形式,广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组织专题宣讲、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省政府安委办将利用黑龙江日报、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东北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息网、《龙江安全》杂志开辟专题专栏,选登新《安全生产法》权威解读和各地宣贯动态,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同时,印制一批新《安全生产法》单行本,发各地、各部门,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基层、进企业”活动。
(二)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安委办拟于11月份组织召开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视频宣贯会,组织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及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全体人员参加学习。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测试活动,以检验学习效果。
(三)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将新《安全生产法》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类培训活动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结合实际,抓紧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重新制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对照梳理,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相关规定制度合法化、规范化。
(二)依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本部门现有执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三)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事故追责有关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方式的规定,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改进工作方式,将监督检查计划与“四不两直”执法方式紧密结合,制定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落实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的制度,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附件: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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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014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