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宣贯活动的通知(黑安监发〔2016〕36号)
30.11.2016 16:06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加强《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建设法治政府和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系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实施环境,提升了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实施,今年12月时值新《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2周年之际,省安全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宣贯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宣贯重点
各地、各系统要以《安全生产法》为重点,结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5〕22号),加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宣贯力度,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遵章守规,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广泛开展宣贯活动
各地、各系统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系列宣贯活动,丰富宣贯形式,强化宣贯措施,推动全社会形成新一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宣贯热潮。
(一)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开展宣贯活动。省安全监管局将在省电视台底飞字幕、《黑龙江日报》安全生产专栏、微信等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在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开设专栏,向全社会发送公益短信。各地、各系统要充分运用本地、本系统主流媒体,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媒体通过署名文章、专栏专刊、专题讲解、底飞字幕、视频口播等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宣贯力度。广泛拓展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渠道,通过开设专题、在线访谈、深度解读、答疑解惑等形式,强化《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普及。创新开展发送手机短信、张贴宣传标语图册等方式,全面营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宣贯氛围。
(二)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实施主体。各地、各系统要把企业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省安全监管局将统一印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单行本等宣传资料,由各地、各系统以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发放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逐条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规定,全面梳理修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日常检查考核和奖惩,深入开展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法治文化建设,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三)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培训。各地、各系统要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培训。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组织党政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员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提升抓安全管安全能力;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重点,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全面提高法律法规社会遵从度。
(四)结合执法实践深入宣传。各地、各系统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宣贯实施工作和监管执法实践有机结合,既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赋予新的执法手段和更加严厉处罚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又要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要以案释法,向企业有关人员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相关规定,督促指导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确保安全生产。
三、推动宣贯工作常态化
各地、各系统要把《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宣贯实施工作作为需要长期坚持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宣贯实施工作扎实向纵深推进,切实提高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一)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地、各系统要制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结合每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制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促进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为核心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普及活动。特别要结合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日”、“消防安全日”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普及活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和政府法制部门部署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特点,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组织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宣贯实施工作的实效性,确保《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考核机制。要把《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各类业务培训及考试、上岗考试、竞争选拔考试等重点内容。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一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别是对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做到不留死角。
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系统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柳志国;联系电话:5185851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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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16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