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29号)

16.09.2015  16:39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合法,适当地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公文公告”栏目下载,网址:www.hlsafety.gov.cn),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实施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裁量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二、对安全生产非法和违法行为实施差别性处罚。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

      三、完善处罚告知制度。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的理由、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利的同时,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理由。

      四、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罚裁量适用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完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要将《基准》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要内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活动。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 黑安监发2015年29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