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黑安监发〔2017〕4号)
19.01.2017 01:3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以下简称《制度》)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新《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主旨和目的、掌握并落实各项统计要求,严格按照“接报24小时入库、事发7天内上报”的统计直报要求,确保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报尽报。
二、严格落实《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每月5日前上报直报系统中事故统计月报报表和《制度》中新增加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B1和B2。每季度7日前上报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累计报表、已结案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明细表。
三、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监督考核。省政府安委办将定期通报市(地)落实《制度》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情况,继续将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工作作为对市(地)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严肃追究迟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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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2017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