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全面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09.06.2015 20:27
本文来源: 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宪魁同志在省委常委会上关于公共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意见》规定,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五防止、五杜绝”的要求,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渗透、防重大疫情,杜绝封建迷信活动、杜绝借教敛财、杜绝群体性事件、杜绝造谣生事、杜绝违法违纪,切实抓好宗教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场所要重点监督,包括各宗教团体和场所设立的养老院、安养院等公益慈善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责令宗教活动场所立即进行整改,推动各项防范措施和应对工作落到实处。各宗教团体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坚持经常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做好安全工作预案,跟踪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宗教活动场所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要成立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员,加大安全管理投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意见》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以及各宗教活动场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突出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基本常识,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以及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基本要领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紧急处置能力。同时,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来源: 民族事务委员会
09.06.2015 20:27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