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赢官司私刻公章 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07.07.2014  11:37

        2012年6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某因经营中产生矛盾纠纷,马某某将张某某经营的客车砸坏。2012年8月,张某某准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为了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损失情况,于2012年8月某日的下午,来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西菜市场附近的一家刻章店,以45元人民币价格让人伪造了“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军川公安局”、“军川农场客运站”、“佳木斯市公路客运总站枢纽客运站”、“黑龙江省佳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共四枚印章。张某某用四枚印章出具证明材料递交给法院用于附带民事诉讼,证明其营运损失。后经鉴定,该四枚印章均系伪造。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考虑到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要正确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动歪心思,将本来有理的事情最终演变成违法的结局。